安全質量狀況評估管理辦法(暫行)
京建法〔2013〕2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推動工程參建各方自主落實主體責任,構建自律與競爭機制,實現精細化、差別化監管,進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水平,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狀況評估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檢測機構、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依據評估指標對其安全質量管理狀況進行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安全質量狀況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量化評價、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評估指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制定,包括安全、質量和綠色施工管理三個方面。
第五條 評估工作應通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質量狀況評估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評估信息平臺”)開展。
評估信息平臺登錄網址為:www.bjjs.gov.cn 。各單位通過建設網辦事大廳登錄,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綜合辦公門戶登錄。
第六條 建設工程開工后7日內,建設、施工、監理項目部應將建設工程基本信息上傳至評估信息平臺,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項目部應對建設工程分別開展月度自評,并在當月25日前將評估信息上傳至評估信息平臺。
第八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對其本市范圍內所轄建設工程開展季度評估,并在當季末月27日前將評估信息上傳至評估信息平臺。
第九條 檢測機構、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應開展季度自評,并在當季末月27日前將評估信息上傳至評估信息平臺。
第十條 各單位應對其評估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根據評估結果加強管理,并對發現的安全質量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依據執法檢查情況,結合評估結果實施差別化監管。
對各單位在評估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并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 安全質量狀況評估結果與建筑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實施聯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